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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害人白某某通过刘某某找到李某某帮其父亲任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李某某称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二万元钱。白某某给李某某拿了二万元钱。李某某将该钱用于偿还了其个人债务。后李某某找到其检察院的亲属办理取保候审遭到拒绝。后期白某某要求李某某将钱退还,李某某表示同意,但因李某某暂时归还不上,故李某某当时没有将二万元钱归还给白某某。期间李某某一直在向其亲属借钱,2018年10月22日被害人白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于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将二万元钱退还给白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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