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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宁乡市玉潭镇**小区**栋**房。2017年8月14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及谢某某、林某某(均另案不起诉)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8年10月17日,本案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11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第一次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9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月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15日,因案情复杂重大,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08月09日,谢某某、林某某得知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条件较好,便商量决定采用诈赌的形式骗被害人杨某某的钱,而后由谢某某联系到能在赌博过程中“出千”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三人商定一起骗被害人杨某某的钱,所得赃款平分。当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及谢某某、林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歌厅一环路金莎KTV唱歌后便邀其一起去赌博,四人与“亚妹子”一起共五人去宁乡县历经铺街道天外天宾馆,由谢某某在宾馆开房后至客房内用扑克牌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在扑克牌上留记号,发底牌的方式将大牌发给自己,而后与被害人杨某某以比“火炽”的方式赢被害人杨某某的钱,至牌局结束,共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约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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