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居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镇**村**组,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司机。无前科。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以济阳公(刑)诉字[2020]28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
2018年4月3日,孙某某等多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济阳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后,韩某某找到周某某托关系“捞人”。周某某以能办理取保候审“把人捞出来”为名,多次以需要交纳保证金、罚款等理由向韩某某索要钱财,韩某某向**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张某某汇报同意后,由公司成员分多笔向周某某提供的账号转款人民币共计2000万元。在此期间,周某某找到羊某某委托其办理此事,并向其先后转账共计505万元;羊某某又找到李某甲委托其办理此事,并向其转账100万元。另外,周某某的司机李某某在明知周某某没有办事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与周某某到济南佯装办理此事,并为周某某、羊某某转账涉案资金提供银行卡使用。
周某某、羊某某、李某甲、李某某等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取保候审能力的前提下,均向委托人虚构“杨队”、“杨领导”、“王局长”等身份的事实,均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取保候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索要巨额钱财并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明知周某某具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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