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坊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现住址系潍坊市坊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潍坊市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周某某虚构工程款没下来急用款为名,通过刘某甲介绍,让被害人刘某丙以房子做抵押,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1月28日,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以倒扣息的方式分别借款3万元、2万元,并约定月利息分别为12%、20%,后刘某甲、李某某给付被害人刘某丙42400元,刘某甲得介绍费600元,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借用为由骗走29000元钱挥霍;同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以保证借款安全为由,要求刘某丙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被害人刘某丙位于坊子区黄旗堡街办***小区12号楼3单元401号的房子卖给李某某,并到物业公司将产权变更到李某某名下;在被害人刘某丙按月支付利息后,同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李某某又以刘某丙违约为由,将刘某丙偿还的20000元本金肆意变更为违约金。2019年7月24日,经潍坊市坊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丙被骗走的房子的价格为人民币257600元。至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共计诈骗被害人刘某丙306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有力证据证实李某某存在诈骗被害人刘某丙房产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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