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8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现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小区**号楼**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对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日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重新移送起诉。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4月底期间,谢某某(另案处理)为己私利,在淘宝开通网店,虚构自己有解封英雄联盟游戏账号的能力,骗取顾客解封费、押金和保证金,同时以免费赠送游戏点券的名义骗取顾客支付宝账号,后将顾客支付宝内的现金余额及花呗余额转走,期间共作案30余起,涉案金额4万余元。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谢某某通过微信加为好友,谢某某用不同的支付宝号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转账15次,而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扣除好处费(每200元收6元好处费)后通过微信转给诈骗嫌疑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这些账号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好处费,帮助该案诈骗嫌疑人转钱15次,共转钱21555元,获利55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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