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办事处**委**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12月因吸毒被日照岚山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份以来,“聪聪”(身份未查明)组织魏某某、谷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李某某到达缅甸孟波镇,通过陌陌等软件添加异性为好友后,谎称自己操作的一款平安金融APP,保证能盈利,诱导受害人投注,诈骗被害人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虽然经过补充侦查,但只有被不起诉人供述,现仍未找到受害人,且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其犯罪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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