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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 2020年11月12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江某某,山西厚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的一天,王某某(另案处理)因向赵某某(另案处理)索要欠款人民币3000元未果,赵某某便向其提出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为其提供虚假住院票据进行医保报销来折抵欠款,其同意后,遂为赵某某提供了其丈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和医保卡信息。2018年9月12日,王某某在赵某某陪同下将赵某某为其办理的虚假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中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北京医院诊断证明、卫生部北京医院病人费用清单等病历资料,提供给山西省左权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骗取左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人民币33418.9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大病保险)人民币17882.11元,共计人民币51301.1元。事后,王某某将骗取医保款项一事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仍分三次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城支行(原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泽城信用社)ATM机上将赃款人民币51200元取出(共产生手续费人民币88元)。所得赃款中,除人民币 7000元交给赵某某外,剩余赃款二人用于家庭开支。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王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1302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初犯、偶犯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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