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昔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昔阳县**镇**村。2019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1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昔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被害人李某乙在我县做煤炭生意,经人介绍与同为做煤炭生意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结识。后李某乙通过李某甲从我县阳煤集团寺家庄煤矿购买煤泥,李某甲从中赚取装卸费等费用,二人开始合作做煤炭生意。2017年12月6日、8日,李某乙分别向李某甲转账25万元、20万元,共45万元预付款,但寺家庄煤矿因检查停止销售煤泥,李某甲便将45万元预付款中的4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2018年1月份,寺家庄煤矿开始销售煤泥,李某甲无钱购买煤泥,便以煤矿未开始销售煤泥等理由搪塞李某乙。后李某乙发现李某甲并未将该45万元用于购买煤泥,多次向李某甲索要煤泥款,李某甲偿还李某乙5万元。后双方经对账核实,李某甲给李某乙打下了39万元欠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昔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打款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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