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4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住太原市小店区**街道**园**。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范某某(已诉)伙同李某某将其从晋中**租赁有限公司租来的晋K****2 大众牌黑色桑塔纳汽车,谎称李某某是车主,伪造车辆质押协议等,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信任,诈骗两万五千元,现已全部偿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范某某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李某某未分赃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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