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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和2013年**镇**嘎查危房改造项目由李某某承包,2012年每户基建面积40㎡,承办价款每处20000元,2013年每户基建面积30㎡,承办价款每处18732元,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标准,不能再收取其他费用。2012年李某某向时任**镇**嘎查党支部书记额某某、嘎查达孟某某提出,以运输不便,运输费和材料费上涨,政府补助的钱不够等理由,向2012年的统建户每户收据额外费用2000元。2013年李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向**嘎查的统建户每户收取1000元,如统建户不交钱,就不给盖房子,因当时统建户房屋被毁,无处居住,统建户被迫将钱上交。2012年李某某收取**嘎查统建户56户共计112000元。2013年收取**嘎查统建户31户共计31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右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关于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达不到诈骗罪的构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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