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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8〕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9********,汉族,中专文化,在业,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7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10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9月17日、2018年11月12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起,彭某某、刘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广场**号铺的**内,由彭某某负责主要的经营、管理,刘某某作为服务员和“键盘手”,由酒托女李某某、高某某、朱某某等人多次诱骗被害人到**内,以低廉的酒水冠以各种高档价目欺骗被害人进行高额欺诈性消费。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其中九名被害人的钱财共人民币5948元,未遂人民币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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