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2017年1月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8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至11月,李某某以投资“中华民族大业”可以收取固定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投资。截止案发,李某某共骗取人民币1086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某某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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