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2017年1月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8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至11月,李某某以投资“中华民族大业”可以收取固定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投资。截止案发,李某某共骗取人民币1086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某某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