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200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街(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1月5日再次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同案人许某甲(另案起诉)先后雇请同案人许某乙、朱某某(均另案起诉)为组长、同案人许某丙、余某某、郑某某(均另案起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为组员,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郊尾社区吴厝90号二楼无牌工作室内,使用统一话术,通过微信冒充女性服装设计师,向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谭某某等全国多名男性被害人发送虚假美女图片,经营虚假朋友关系,并在前述基础上,以为被害人设计服装为名索要材料费、服装费,并以过生日等为名向被害人索要微信红包,骗得多人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数额达人民币8000余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建议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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