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南宁市**小区**栋**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宾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3日至7日,李某某以能帮忙调动关系为由,骗取蒋某某3万元人民币。2014年底,李某某以能帮忙消驾驶证扣分为由,骗取潘某某2万5千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宾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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