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李某某代表**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卢某某签订了一份《业务协理合作合同》,合作方式是由卢某某提供资金对投保车险的客户保费实行先行垫付,待**公司收回客户保费后由**公司返还卢某某的垫付资金,并给予卢某某佣金(协理服务费)为业务垫付资金总额1. 8%。签订协议后,因当时并无业务需卢某某垫付资金,李某某用以前客户信息发给卢某某,骗得卢某某两次打款551577. 78元、500000元到指定账户,后**公司广西分公司将该款项转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科技有限公司。案发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退回卢某某垫付款1050000元并支付报酬服务费280000元,得到了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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