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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某某在富祥小区租房后未经过出租人的同意,且隐瞒其按月支付租金的事实,转租给徐某某并签订租赁合同至2020年01月03日,骗取徐某某10000块钱。

二、李某某在金鼎财富中心租房后未经过出租人的同意,隐瞒其只承租半年的事实,转租给姜某某,并签订租赁合同截至到2020年03月13日,骗取姜某某租金9500元,押金5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还全部诈骗财物,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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