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志浩,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张某某的帮忙办理了一朋友的小孩在惠州市区域某学校学位就读问题,据此双方约定,以后有学生家长要买学位的,由张某某去负责具体运作,李某某有资源就介绍给张某某,并提成10%作为介绍费,其他的90%由张某某作为活动的费用。
2018年5 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能够为学生购买惠州区域中小学学位为由,分别以人民币10000元至85000元不等的价格,直接或间接收取学生家长李某甲、唐某某等人购买相应学位的费用,李某某收到款项后,通过转账方式悉数支付到张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卡号6230521130003182971 ,开户人:袁国富),由张某某去办理学生学位。经核计,张某某共收取由李某某转付52位家长购买学位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401500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收取上述被害人的款项后,通过电话冒充市委、区委某领导的名义向教育局相关领导寻求解决,52位学生中除邹某某、陈某某等几名学生被成功骗取学位外,其余均未办理入学学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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