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路**,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敦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敦化市居民李某通过朋友认识了长春市的李某某,李某某谎称自己是东北师范大学的职工,随后二人有过几次接触。2018年7月,李某某得知东北师范大学要要建设一座国家级实验综合楼,于是李某某便想到要以帮助李某联系工程为由对李某进行诈骗。一天,李某某给李某打电话告诉李某东北师范大学要建一座国家级实验楼,他可以找关系帮助李某的公司参与建设实验楼。李某相信了李某某。李某某以给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薛某某送钱为由让李某给其汇款50万元人民币。在李某将钱转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并未将钱送给东北师范大学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薛某某,而是用作自己的花销。2018年10月,李某某又以帮忙运作东北师范大学实验综合楼的工程目的为由对李某进行诈骗,李某某再次给李某打电话以需要给东北师范大学基建处的处长杨某某和招标办的主任王某某送钱为由让李某给其汇款20万元人民币。在李某将钱转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并未将钱送给东北师范大学基建处处长杨某某和招标办的主任王某某,而是用作自己花销。2018年11月,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需要筹集巨额的赔偿款,李某某决定再次对李某进行诈骗。李某某再次给李某电话,以东北师范大学需要工程验资为由让李某给其汇款100万元,李某给其转账后李某某并未将这笔钱用于工程验资,而是拿去进行车祸赔偿。李某某先后三次对李某实施诈骗,均无还款的主观意愿。李某某共计诈骗李某170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和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能帮助李某承揽东北师范大学实验综合楼项目需要给相关领导送礼为名,分两次收取李某人民币70万元,后李某某将钱款用于个人使用;2018年11月30日,李某某以工程验资为名,收取李某人民币100万元,后李某某将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案发后,李某某分两次已归还李某人民币17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可能和合理怀疑,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被害人李某钱财的故意,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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