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2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章某某和傅某某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传唤,后傅某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福全派出所附近,虚构章某某被传唤期间其曾帮忙疏通关系、替傅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搞关系送礼等事实,骗取章某某现金24000元。
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向绍兴市公安机柯桥区分局兰亭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还章某某24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华为手机一部,发还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