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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沧州市沧县,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长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金融行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冒充正规的网络放贷公司搭建网络借款平台,开展手机APP贷款业务,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招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贾鹏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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