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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河北省赤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赤城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退回永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万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三河市注册成立三河市**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募、组织人员,以漂亮单身女性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过程中虚构身世悲惨、懂事孝顺、富有爱心、楚楚可怜的女孩形象,在充分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后,继续虚构“继承茶庄需要冲业绩” 、“囤货需要押金”、“闺蜜父亲住院急需用钱”等紧迫情况,以请求帮忙为由骗取被害人购买产品或直接发微信红包、转账,后以邮寄低价茶叶、土特产等产品伪装成推销假象来实施诈骗,形成以万某某为首要分子,唐某某、王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段某某、徐某甲(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由万某某统一领导,以公司化模式进行管理,公司下设财务部、推广部、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由唐某某负责,负责统一收取诈骗款,计算、发放员工工资、提成、业绩等,并组织茶叶、土特产的采购、发货;推广部由段某某负责,业务员有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该部门人员负责利用话术添加微信好友,再将微信好友推送给销售部实施下一步诈骗活动,每推送一名微信好友,推广人员可获得0.5元至1.5元的提成;销售部由王某某负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徐某乙、单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销售员,负责利用话术进行走圈销售诈骗,并按诈骗数额的8%至20%获取提成;人事部由徐某甲等人负责,负责员工的招聘,日常考勤等事项。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该诈骗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420万余元 。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其于2018年5月份在该集团销售部上班19.5日,此期间该集团共诈骗被害人财物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上班期间未有提成,非法获利工资人民币2207.55元。案发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永康市公安局退缴赃款人民币220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从犯、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人民币2207元由永康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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