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凤台县**乡**村**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广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沭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 11月23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赵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提供拎包、买饭服务;同时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3.4万元,共计获利3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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