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8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雇佣指使李某乙、周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的40.7万元赃款取现,李某乙委托李某丙将40.7万元赃款取现后交给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三人已判刑)均从中获取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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