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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给被害人韦某某办理免息还贷款等为由,在正定县**村**小区骗取韦某某人民币3万元。现李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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