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给被害人韦某某办理免息还贷款等为由,在正定县**村**小区骗取韦某某人民币3万元。现李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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