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9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新乐市公安局邯邰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
阜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丁某某转账35000元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来处理自己酒驾的违章事宜,以求驾驶证保本不降级,李某某在收到转账后当天便转给所托办事人马某某5000元定金用来处理此事。马某某办事未果,将5000元定金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8月12日全部退回给李某某。2018年7月份,丁某某发现自己的驾驶证被降级,便多次向李某某催要退款,李建峰称该35000元钱已被自己生活消费,拒不退款,至今未退回。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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