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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五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2000*******,回族,大专在读,郑州**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薛某某(另案处理)到贵州学习诈骗技术,同时以旅游名义喊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自己一起去贵州。到贵州入住酒店后,薛某某和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实施诈骗,薛某某有时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帮忙收取诈骗赃款,李某某便帮助薛某某收取诈骗赃款约24000元,并从中获利约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支付宝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8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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