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乐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开始,杨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开设**科技公司开始招收业务员,冒充民生银行工作人员,以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的名义进行POS机销售。在销售POS机过程中,业务员以信用卡需要刷流水或刷走的钱会在几个月内返还等,骗被害人开通POS机,秘密扣除131元、190余元、299元等不同的费用。杨某某会给业务员每台POS机85元、95元提成。公司的主要架构:经理、队长、主管、新人。公司的培养模式:由主管以上级别人员作为师傅,带新人开展诈骗活动。新人每卖出一台POS机,师傅可以获得5元提成。李某某从2019年3月开始加入该公司,系老资格员工,主要外出销售POS机,个人获利至少12000元。经查,目前全案已找到诈骗被害人27人,共计被骗金额7684.7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李某某骗取被害人人数及总金额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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