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200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万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三河市注册成立**公司(后更名为**公司),招募、组织人员,以漂亮单身女性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聊天过程中虚构身世悲惨、懂事孝顺、富有爱心、楚楚可怜的女孩形象,在充分博取被害人的同情和好感后,继续虚构“继承茶庄需要冲业绩” 、“囤货需要押金”、“闺蜜父亲住院急需用钱”等紧迫情况,以请求帮忙为由骗取被害人购买产品或直接发微信红包、转账,后以邮寄低价茶叶、土特产等产品伪装成推销假象来实施诈骗,形成以万某某为首要分子,唐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七十余人为一般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由万某某统一领导,以公司化模式进行管理,公司下设财务部、推广部、销售部、人事部。财务部负责统一收取诈骗款,计算、发放员工工资、提成、业绩等,并组织茶叶、土特产的采购、发货;推广部负责利用话术添加微信好友,再将微信好友推送给销售部实施下一步诈骗活动,每推送一名微信好友,推广人员可获得0.5元至1.5元的提成;销售部负责利用话术进行走圈销售诈骗,并按诈骗数额的8%至20%获取提成,小组长还有额外的管理提成;人事部负责员工的招聘,日常考勤等事项。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该诈骗集团诈骗所得共计人民币420万余元 。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该诈骗集团销售部工作,利用上述手段参与实施诈骗,共非法获得工资和提成4276.79元。
2020年1月7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暂扣款4276.7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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