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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19〕2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7********,彝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23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9日、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他人骗到陕西省汉中市一个以销售“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为名义的犯罪组织。2018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受同案犯“板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领导,利用QQ、微信添加男性为好友聊天,虚构与对方以男女朋友谈恋爱等方式获取信任,再以去找对方等名义,以需要路费、路上生病需医药费等事由单独或结伙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董某某2450元、被害人唐某某1700元,共计415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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