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4年3月2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谎称自己能为被害人赵某某办理两张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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