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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汉族,文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2日19时,在淅川县上集镇周园村路段,杨某某驾驶老年机动三轮车与李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撞,杨某某受伤住院,淅川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甲系杨某某弟媳,因杨某某系五保户,住院期间李某甲负责照顾杨某某,出院时李某甲谎称杨某某系自己不慎摔伤,骗取报销款16530.90元。

2020年6月29日,李某甲退赃16530.9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李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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