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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中专,南京**汽车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分公司文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宿迁市宿城区**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阴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后**总公司法人及实际经营人张某甲到宿迁拓展业务时认识刘某甲,并向刘某甲表示想在宿迁设立**宿迁分公司,希望刘某甲担任门店经理并负责门店选址、筹建以及装潢事宜,刘某甲同意。2018年5月,**宿迁分公司正式开门营业,门店经理为刘某甲,负责**宿迁分公司全面管理工作,2018年12月底刘某甲离职。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底,孔某某从**总公司到**宿迁分公司负责宿迁门店全面管理工作。2019年3月,宋某某成为门店经理继续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汤某某、陆某某、陈某甲为公司业务主管(又称“团队组长”、“团队经理”),负责对各自团队下的业务员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根据各自团队业务员完成的业绩总额中拿提成;汤某某团队中的业务员有吴某甲、刘某乙、任某某、邵某甲、何某某、裴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等人,陈某甲团队中的业务员有马某某、刘某丁、王某乙、陈某乙、董某某等人;陆某某团队中的业务员有邵某乙、蒋某某、温某某、吴某乙、王某丙、刁某某、肖某甲等人;业务员根据公司要求通过微信发朋友圈、发小卡片、同行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虚假宣传“利息低、放款快、押本不押车”等内容,诱骗客户到宿迁市****大厦******宿迁分公司做汽车抵押贷款,根据汽车抵押贷款放贷额度拿工资和提成;李某某、王某丁、肖某乙为公司文员,负责收集上传贷款客户的资料,上传给**总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带客户签订线上、线下多份与客户贷款金额不一致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委托协议、贷后管理合同等多份合同或协议;张某丙作为公司财务负责新员工入职、考勤、工资表统计、制作客户还款计划表、操作还款划扣系统。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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