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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住辽宁省盘锦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张某某需要李某某为其郴州市**代理公司在网络上进行投票,价格是150元1000票,张某某随即转账给对方150元,3月18日当天,李某某为张某某所在公司投了1000票。3月19日,张某某又找到李某某,又以150元钱价格,要求李某某为其投1000票,李某某收到张某某转账150元后就又帮张某某所在公司投了1000票。2020年3月26日,张某某来到资兴市晋宁路公司办事的时候,又找到李某某,要李某某帮助其公司投票进入前5,双方最终协商的价格是6600元。但李某某在收到张某某微信转账的6600元后,一时起了贪念,想直接将该6600元钱非法占为己有,直接向张某某发了之前李某某为张某某投票的截图3张,然后将张某某的微信拉黑,并断绝了与张某某的联系。随后张某某向资兴市公安局阳安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通过公安内部平台冻结了涉嫌诈骗张某某的微信账户及绑定的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发现自己微信和银行账户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冻结后,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于是在2020年3月31日7时59分,通过微信加张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向张某某道歉,称自己家庭困难,一时起了贪念才做出此事,张某某就称只要对方将钱退还给自己就可以原谅对方,李某某就说自己的账户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冻结了,要其联系警方先解除冻结,并发送了截图给张某某。后李某某使用其妻子微信添加张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将之前张某某转账给李某某的6900元全部退还给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谅解。2020年4月14日李某某来到资兴市公安局阳安路派出所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同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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