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9********,汉族,大学本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因涉嫌诈骗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甘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甘南县居民张某某在明知自己的母亲陈某某已经在2017年5月24日死亡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2日和2017年12月拿其母亲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甘南县**管理局完成现场辅助认证,冒领其母亲陈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截至2018年5月末共冒领12个月,金额为2.95万元,其中2017年12月是通过**局工作人员李某某完成的现场辅助认证,李某某曾参加陈某某的葬礼,在明知陈某某死亡的情况下,仍为陈某某办理现场辅助认证,2018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2.95万元非法所得通过甘南县工商银行汇入甘南县**管理局基金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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