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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住玉门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嘉峪关市货运司机马某某、芦某某分别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鲁H*****)途径玉门市新市区时,因两辆挂车均系违规使用他人机动车号牌被玉门交警暂扣,且处警民警告知将依法对其二人的驾驶证进行扣分降级。马某某、芦某某为逃避处罚,避免驾驶证被扣分降级,遂委托刘某某帮其疏通,刘某某又委托蒲某某办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蒲某某处得知此事后,称自己可以办理,并与蒲某某商量向马某某、芦某某每人各收取5万元,共计10万元,其中6万元用来办理驾驶证相关事宜,其余4万元其二人每人可分取2万元作为介绍费或好处费。2020年7月22日,刘某某将马某某、芦某某交给其的10万元办事费转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在收到该笔10万元后,未能找到可以帮其办理此事的“关系人”,马某某、芦某某的驾驶证被依法扣分降级,李某某遂提出向刘某某退款,但因李某某当时仅有能力退回6万元,刘某某未能接受。后经双方协商,李某某决定继续找“关系”,将马某某、芦某某的驾驶证重新升级。2020年8月7日左右,李某某请托玉门市新市区“**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罗某某帮忙办理马某某、芦某某的驾驶证升级事宜,该罗向李某某承诺其有能力办理此事,李某某遂向该罗付款1.6万元,该罗在收取李某某1.6万元后一直声称自己正在找人办理此事。2020年11月5日,马某某、芦某某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可以为因驾驶套牌车辆即将被公安交警部门将驾驶证降级的马某某、芦某某保住该二人的驾驶证不被降级为由收取马某某、芦某某现金10万元,但最终未能帮马某某、芦某某保住驾驶证不被降级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其在作出承诺并收取马某某、芦某某10万元的过程中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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