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址永登县**镇**村**号**楼**单元**号。2018年6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从甘肃省白银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靖远县**乡**村村民刘某某相识,交往期间,李某某称其有能力为刘某某承包到土方工程,刘某某信以为真。2014年7月9日,李某某以其要跑工程项目急需用钱为由,让刘某某给其转账30000元,后李某某并未承揽到工程项目,也未向刘某某退还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确实收到了刘某某的三万元,但是其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清,其一直承认本息并承诺要还,从刘某某处拿去的钱到底是借款还是非法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