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4********,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乡**村**组55号,于2020年5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借相机为由,将**婚纱摄影店高某某的一部尼康D600相机及24-70镜头借走,后便在被害人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借来的尼康D600相机及24-70镜头抵押给盘州市**寄卖行,将抵押得3000元用于还债。
另查明,李某某家属已和被害人达成谅解,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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