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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4********,汉族,中专文化,残疾人(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二级),无职业,住福鼎市**街道**小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梦琴,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同案人刘某某(已起诉)从翁某某(另案处理)处得到虚假期货平台“中金国际”的链接及后台管理权限,双方约定刘某某使用该平合实施诈骗所得钱款由翁某某进行结算,翁某某从中抽成。2020年3月,同案人刘某某找到同案人谢某某(已起诉),向其提议一起实施本案诈骗活动,并教其诈骗方法,即通过“探探”“企查查”等软件来搜索添加被害人的微信,在同被害人聊天过程中使用包装过的身份,虚构在投资平台上投资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以此引起被害人兴趣,进一步介绍被害人下载安装“中金国际”APP,并诱导被害人在“中金国际”期货平台上充钱,投资“南美大豆”等期货产品,之后由刘某某通过平台后台权限控制期货产品的涨跌,让被害人造成亏损。之后,刘某某在谢某某帮助下,入驻福鼎市**街**小区*栋**室,购置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纠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朱某某(未成年人)、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处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2020年5月初,刘某某将办公地点转移至福鼎市**街道**小区、*座**室,并招揽张某乙(另案处理)在该处继续实施诈骗行为。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朱某某、张某甲等人在刘某某指导下,通过“探探”“企查查”等软件搜索添加被害人微信进行聊天,诱骗被害人到刘某某控制的“中金国际”平台“投资”,刘某某给其等人每个月2500元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待遇。谢某某除实施添加他人微信聊天企图诱骗他人到“中金国际”平台“投资”外,还帮忙提供福鼎市**街道**小区*栋**室作为办公场所,和刘某某一起去购买作案工具手机,及之后陪同刘某某租赁福鼎市**街道**小区*座**室作为办公场所。2020年4月16日至5月18日间,朱某某在刘某某指导下,通过微信社交软件与被害人郑某某培养感情骗取信任,并诱导其在“中金国际”平台上充值“投资”,刘某某通过后台操作进行“收割”,骗取被害人郑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5100元(币种下同)。

2020年5月4日,刘某某前往福鼎市**乡**街*巷**号找到同案人张某某(已起诉),张某某明知翁某某给其的109000元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笔钱款交由刘某某。刘某某得款后,分给朱某某17000元,分给谢某某25000元,缴纳**小区*座**室房租13228元,将剩余钱款用于偿还债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成功诱骗被害人钱款,只从刘某某处拿到2500元基本工资。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刘某某、谢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等人在福鼎市**小区*座**室被抓获,现场有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被起获。案发后,谢某某的家属帮忙退赃25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赃2500元,朱某某的家属帮忙退赃17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很小,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及从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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