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6196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谎称要为其丈夫吴某甲的孙女吴某乙购买一份年费40万元、总额200万元的大额保险,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信任,后又编造还差3.5万元缴纳第一年保费的事由,于2019年12月11日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还债和消费。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被害人张某某带至淮海路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提供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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