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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所在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组,个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构自己在遵义市公安局有同学可以帮被害人徐某某追回唐某某的欠款,徐某某信以为真便向李某某寻求帮助,李某某以要向同学送礼为由向徐某某索要烟酒,骗取了徐某某一箱飞天茅台和两条大国酒香烟(共计价值13000元)。

2020年5月11日,李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退赔徐某某20000元,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5月12日,李某某到绥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补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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