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城镇居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路**巷**号**单元**号。于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以来,包某某、李某某以玩“吉林快三”的名义,诱骗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投注,诈骗田某某人民币1431846元。
田某某通过本人的支付宝账号1502090****向包某某支付账号1514491****转款314笔,共计4453700元,包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1514491****向田某某支付宝账户1502090****转款87笔,共计2724948元。包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1514491****向田某某支付宝账号1502090****转款19笔,共计427345元,包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账号向田某某微信支付账号转款14笔,共计361608元,认定包某某涉案金额939799元。
田某某通过本人支付宝账号1502090****向李某某支付宝账号1880480****转款129笔,共计1731209元,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1880480****向田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502090****转款43笔,共计869100元。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156********向田某某支付宝账号1502090****转款13笔,共计360062元,李某某让其家属包某乙通过其支付宝账号150********转款给田某某支付宝账号1502090****转款1笔,共计10000元,认定李某某涉案金额49204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