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87********,汉族,大专文化,莱阳市**********职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10日,在明知没有能力的情况下,接受宋某某请托,为杨某某办理莱阳市畜牧局的正式编制,并收取杨某某6万元好处费。
2019年9月7日,李某某的家属代替李某某退还杨某某人民币7万元,取得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之情节,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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