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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陈某甲(已起诉)在贵阳市花果园租赁房屋内,与陈某乙、黄某某(已起诉)等人利用“珍婚”等交友软件物色作案目标,互加微信后培养感情,诱导对方投资,以“杀猪盘”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参与期间,诈骗被害人共计97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未分赃、积极赔偿参与期间诈骗的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请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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