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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李某甲于同日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能帮助将李某乙、王某某、蒋某某从盘州市看守所释放出来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乙母亲吴某某30000元人民币、王某某母亲李某丙30000元人民币、蒋某某母亲李某丁10000元人民币。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甲家属退还了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共计7万元,并取得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在案发后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返还被害人吴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经济损失,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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