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5********,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钱交纳门市房租,遂注册了与房东陈某某同名的微信,并使用相同的微信照片,以房东的名义让被害人颜某某交纳房租,颜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假冒的房东微信号转账6,600.00元。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颜某某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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