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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7********,汉族,灯塔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灯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8日,李某某以安装电梯项目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使用事先伪造好的虚假房照在辽阳市白塔区**寄卖行王某甲处抵押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5分,扣除当月利息后,李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142500元。2017年8月,李某某还款给王某甲5万元本金后约定利息降低到月息3分,截止到2018年2月李某某支付月利息5分和3分共计47500元,后便不再支付利息。王某甲多次向李某某索要欠款,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王某甲报案。王某甲损失人民币共计45000元。侦查机关认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辩解共支付了94000 元利息,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李某某使用虚假房照抵押使王某甲限于错误认识将钱借给李某某,导致财产损失,故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李某某虽然虚构事实欺骗对方获取借款,但其主观上是为竞标电梯项目筹集保证金,后期也在履行协议偿还借款利息。在竞标未果后也偿还了大部分本金及利息,但仅因李某某后期无力偿还借款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证据不充足。另外,李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在还款数额的供证不一致,存在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三方对各自主张的还款数额都没有充足的证据佐证,事实不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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