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沙市望城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18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李某某辩护人李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4日、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
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为长沙市望城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其下属龙某某的建议下,授意并指使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伪造工程签证单、照片等,以虚构维护工程事实的方式,诈骗国家市政维护工程款83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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