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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庄**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4日10时许,赵某到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便衣侦查大队报案称,其于2019年6月2日到某某车管所办理被盗昌河面包车(车牌号鲁******)的车牌业务,后被一名叫李某某的人以能办理被盗车辆牌照登记到新车上的名义诈骗一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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