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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街**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宇,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8日补查重报;同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9月4日补查重报。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为了1000元人民币的利益,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售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U盾、实名制电话卡给其他人,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U盾、实名制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了自身蝇头小利出售银行卡、U盾、实名制电话卡帮助犯罪分子进行电信诈骗活动,为犯罪分子成功实施诈骗提供了有利保障。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但其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为诈骗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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