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镇**村街**号,住水富市**街道**小区**栋**楼**号。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水富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水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4月左右至2017年7月期间,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的车辆从水富县站城载客到盐津县**镇,为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李某甲多次驾驶车辆经水富收费站上渝昆高速到普洱后车辆不出普洱收费站,乘客就在**段下车后再搭载乘客从普洱收费站缺口处直接掉头返回,到楼坝收费站下高速后再从楼坝收费站上高速经水富收费站回到水富县城,每次偷逃楼坝往返普洱的高速公路过路费,根据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昭通管理处水富分处的核查,云******的车辆涉嫌偷逃高速路通行费共508次,涉嫌偷逃通行费金额按照岔河至水富收费站每次94元计算,共计偷逃过路费4775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水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实际偷逃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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